(2017)闽0428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罗长生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长生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8刑初13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长生,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将乐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福建省将乐县。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4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7月5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将乐县看守所。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将检诉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长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将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小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长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2月和5月的一天,被告人罗长生先后两次容留张某在其位于将乐县万安镇万福路万民巷10号的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2016年3、4月的一天,被告人罗长生容留王某在其位于将乐县万安镇万福路万民巷10号的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6年6月8日,被告人罗长生容留余某在其位于将乐县万安镇万福路万民巷10号的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2017年7月5日,被告人罗长生自动到将乐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罗长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立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证人张某、王某、余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勘验图、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长生提供场所,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罗长生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案发后,罗长生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综上,罗长生所具有的从重及从轻处罚情节在量刑中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长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傅莹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15129629?deid=17215648”t”_blank?)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12443718”t”_blank?)第三百五十四条(?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12443718?deid=14487334”t”_blank?)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