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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财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秦存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存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财保387号申请人:秦存刚,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戴(代)长远,男,1962年8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2********,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派出所楼下。申请人秦存刚与被申请戴长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情况紧急,申请人秦存刚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万元。申请人提供现金25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戴(代)长远的银行存款120000元。(账户:62×××92)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虎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