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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民终3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孟海龙、周彩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海龙,周彩利,陈达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341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孟海龙,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彩利,女,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阁,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陈达满,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上诉人孟海龙因与上诉人周彩利、一审被告陈达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宝丰县人民法院(2016)豫0421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海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上诉人周彩利提出上诉后,经宝丰县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后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孟海龙、周彩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681元,减半收取16840.5元,由上诉人孟海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东方审判员  张文平审判员  崔伟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