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督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吉林市筑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候盛文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市筑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候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督177号申请人:吉林市筑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市昌邑区辽宁路40号筑石居易格林印象49号楼3号网点。法定代表人:吴悦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希,吉林曹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候某某,男,1984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人吉林市筑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候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于2017年9月20日发出(2017)吉0202民督17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候某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支付令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已无法送达债务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吉0202民督17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24元,由申请人吉林市筑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历建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