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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10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龙与被告吴兵成、钱微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龙,吴兵成,钱微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10451号原告:徐龙,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陈乐丹,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兵成,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钱微娟,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徐龙与被告吴兵成、钱微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吴兵成、钱微娟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6月21日;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旭阳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代理人陈乐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兵成、钱微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庭审中,原告徐龙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吴兵成、钱微娟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6月21日;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吴兵成、钱微娟于2006年1月26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吴兵成因资金周转��需于2017年6月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3厘,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依约现金交付借款后,被告吴兵成亲笔签名捺印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后被告于2017年6月21日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现剩余借款及利息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兵成、钱微娟应共同偿付原告徐龙借款本金计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6月21日;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5元,减半收取902.5元,由被告吴兵成、钱微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旭阳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无代书记员 包蒙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