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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执恢405号之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华、彭志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吴华,彭志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恢4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负责人韩云辉,行长。被执行人吴华。被执行人彭志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华、彭志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长仲裁字第57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华名下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金星北路四段229号盈峰翠邸小区君墅63栋xx房(预售合同号为xxx),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华、彭志光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华名下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金星北路四段229号盈峰翠邸小区君墅63栋xxx房(预售合同号为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余志顺执 行 员  史科峰执 行 员  邓 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曾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