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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3001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合作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3001执9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甘3001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57096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履行案款100000元,于2017年10月18日履行案款150000元,本院干警于2017年10月18日前往临夏市中国工商银行大什字支行扣划案款362510.5元(其中8110元为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于2017年9月7日、2017年10月18日两次领取完毕所有案款。本院认为,(2016)甘3001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110元已由被执行人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合作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甘3001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