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世伟诉程玉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伟,程玉汕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1482号原告王世伟,男,1968年6月17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被告程玉汕,男,1970年3月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伟诉被告程玉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世伟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世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卞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