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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1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成都市兴蒲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省佳晟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兴蒲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佳晟印务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1民初1590号原告:成都市兴蒲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桫椤路上段73号。法定代表人:刘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烨,四川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佳晟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县城工业集中发展区。法定代表人:张志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潘芹,女,该公司员工。原告成都市兴蒲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蒲担保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佳晟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兴蒲担保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蒲担保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兴蒲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168元,由原告成都市兴蒲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红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琪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