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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史维超等5人与赵广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586号申请执行人史维超、赵永胜、冯彦林、安增平、李玉红与被执行人赵广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吉2404民初2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申请执行费203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特向我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吉2404民初21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史维超、赵永胜、冯彦林、安增平、李玉红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一百零八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吉2404民初21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