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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167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刘湘与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湘,汪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6791号原告:刘湘,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强,重庆顺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亮,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湘与被告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湘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刘湘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