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67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刘湘与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湘,汪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6791号原告:刘湘,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强,重庆顺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亮,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湘与被告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湘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刘湘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