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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武清与被执行人张幽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武清,张幽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2执477号申请执行人:胡武清,男,193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龙溪铺镇。被执行人:张幽兰,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酿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武清与被执行人张幽兰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5民终3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幽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幽兰向申请执行人胡武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0000元。2017年10月2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张幽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张幽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武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杨成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炳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