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525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培庆与梁建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培庆,梁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689号申请执行人张培庆,男,1954年7月7日生,汉族,泽州县周村镇川河村人,农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梁建军,男,1973年10月27日生,汉族,泽州县周村镇下町村人,农民,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张培庆与被执行人梁建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晋0525民初167号民事判决解书.内容:被告梁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培庆施工价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65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培庆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通知书后,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培庆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晋0525执689号案件终结执行。执行费355元减半收取,由梁建军负担,且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