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卢刚与贵阳西部化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刚,贵阳西部化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1778号原告:卢刚,男,汉族,1977年生,住贵州省黔西县。被告:贵阳西部化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大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556609014K。法定代表人:李建华。原告卢刚诉被告贵阳西部化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卢刚、被告贵阳西部化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刚与被告贵阳西部化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24元,减半收取1562元,由原告卢刚承担。审 判 长 胥 勇人民陪审员 谈雅娟人民陪审员 郭远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美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