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69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河南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勇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勇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6918号原告:河南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167号6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陈小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会亚,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雯,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勇智,男,汉族,1962年6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勇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雨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