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唐仲德与曹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仲德,曹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441号申请执行人:唐仲德,男,195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曹娟,女,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帝广场北侧公园大道B栋8楼。负责人徐杰,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唐仲德与被执行人曹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2016)湘0204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10月20日,因被执行人曹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唐仲德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唐仲德与被执行人曹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