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财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鹏、闫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鹏,闫明,唐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881号申请人:王鹏,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钱幸军,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超,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闫明,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被申请人:唐贺,女,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3733.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出具了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二被申请人闫明、唐贺的银行存款163733.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339元,由申请人王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金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怡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