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有美、刘万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美,刘万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580号申请执行人王有美,女,生于1946年5月18日,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刘万友,男,生于1968年11月11日,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王有美与刘万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福门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依法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查询相关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珠峰牌车一辆,但无变现价值,其余均无登记信息;2017年8月28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也无登记信息。10月10日向申请人王有美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福门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客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厚元审 判 员 刘一礼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明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