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3执42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彭培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培,王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4259号申请执行人彭培,女,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志军,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彭培与被执行人王志军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方正执字第0060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志军未按期履行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彭培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志军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彭培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志军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京方正执字第0060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维审判员 王小丽审判员 刘怀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咏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