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民申8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彭有根、周春利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有根,周春利,彭清香,彭建军,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三阳镇三阳居委会蔺家岭居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申8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有根,男,汉族,1960年8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春利,女,汉族,1963年1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清香,女,汉族,1983年3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建军,男,汉族,1985年8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三阳镇三阳居委会蔺家岭居民小组。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三阳镇三阳居委会。负责人:周冬根,该居民小组组长。再审申请人彭有根、周春利、彭清香、彭建军因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三阳镇三阳居委会蔺家岭居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中民一终字第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彭有根、周春利、彭清香、彭建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龚雪林审判员 刘晓雯审判员 邓名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