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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周斌、章敏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斌,章敏霞,邓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450号申请执行人:周斌,女,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章敏霞,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邓云平,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周斌与章敏霞、邓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7)赣0191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章敏霞、邓云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被执行人章敏霞、邓云平向申请执行人周斌支付291000元,案件受理费5665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435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章敏霞、邓云平的存款及收入:3010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