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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揽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美华、彭苏联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揽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美华,彭苏联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6民初480号原告:湖南揽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强,湖南广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吾,湖南广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美华。被告:彭苏联。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四季,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揽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揽成公司”)为与被告陈美华、彭苏联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揽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庭外调解申请,请求给予两个月庭外调解时间,本院依法准许。2017年10月20日,揽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揽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揽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南揽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春容人民陪审员  唐方杰人民陪审员  周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