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揽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美华、彭苏联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揽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美华,彭苏联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6民初480号原告:湖南揽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强,湖南广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吾,湖南广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美华。被告:彭苏联。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四季,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揽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揽成公司”)为与被告陈美华、彭苏联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揽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庭外调解申请,请求给予两个月庭外调解时间,本院依法准许。2017年10月20日,揽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揽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揽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南揽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春容人民陪审员 唐方杰人民陪审员 周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