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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38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东莞市精铁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南瑞淮胜电缆有限公司、南京南瑞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精铁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南瑞淮胜电缆有限公司,南京南瑞集团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3895号原告:东莞市精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路东工业区新安大道新园北五路。法定代表人:谭良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荣香,广东彰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南瑞淮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杨路5号。法定代表人:宋兵,职务不详。被告:南京南瑞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诚信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奚国富,职务不详。原告东莞市精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瑞淮胜电缆有限公司、南京南瑞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淮安中茵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精铁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精铁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484元,减半收取5742元,保全费4320元,由原告东莞市精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大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庆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