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初38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东莞市精铁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南瑞淮胜电缆有限公司、南京南瑞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精铁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南瑞淮胜电缆有限公司,南京南瑞集团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3895号原告:东莞市精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路东工业区新安大道新园北五路。法定代表人:谭良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荣香,广东彰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南瑞淮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杨路5号。法定代表人:宋兵,职务不详。被告:南京南瑞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诚信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奚国富,职务不详。原告东莞市精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瑞淮胜电缆有限公司、南京南瑞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淮安中茵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精铁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精铁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484元,减半收取5742元,保全费4320元,由原告东莞市精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大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庆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