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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高玉银、陈寿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银,陈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971号申请执行人高玉银,男,194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陈寿安,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玉银与被执行人陈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玉银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51952元及利息40万元,计人民币451952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已于2017年6月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车辆、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亦向申请人发出财产举证表,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线索,本院也暂无法查实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本案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判长:何光武审判员 :郑易星审判员 :陈乐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 谢 哲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