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浙江正统钢业有限公司与余姚市逸美窗饰配件厂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正统钢业有限公司,余姚市逸美窗饰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财保85号申请人:浙江正统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兴滨路4129号,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7937059XK。法定代表人:徐建兴。委托代理人:吴惜丹,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余姚市逸美窗饰配件厂,住所地余姚市梨洲街道竹山村工业园区,注册号:330281601054929。经营者:陈竹,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住慈溪市。申请人浙江正统钢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余姚市逸美窗饰配件厂(经营者陈竹)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正统钢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余姚市逸美窗饰配件厂(经营者陈竹)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菲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