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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39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昆明五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五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彪,刘琼,张梅玲,黄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3996号原告:昆明五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709870089R。法定代表人:杨晓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平,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婕,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彪,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云南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刘琼,女,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第三人:张梅玲,女,194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身份证号码53010219450507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云南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黄欣,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原告昆明五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彪,第三人刘琼、张梅玲、黄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昆明五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五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五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五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维佳审 判 员  马俊梅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