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逢春与沈金金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逢春,沈金金
案由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3138号原告:马逢春,男,1980年3月26日生,汉族,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被告:沈金金,男,1982年9月2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经济开发区。原告马逢春与被告沈金金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逢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逢春负担。审判长 史太宗审判员 胡晓涛审判员 曹非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雪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