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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介休市新意达煤化有限公司、山西忻州神达晋保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忻州神达晋保煤业有限公司,介休市新意达煤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忻州神达晋保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德县南河沟乡扒楼沟村。法定代表人:索建礼,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介休市新意达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义安镇洪相村。法定代表人:郭汝海,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山西忻州神达晋保煤业有限公司与介休市新意达煤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的(2014)保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忻中民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保执字第1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