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3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中强与王雨、张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强,王雨,张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5民初3727号原告:刘中强,男,汉族,生于1981年3月1日,住郸城县。被告:王雨,男,汉族,生于1981年3月13日,住郸城县。被告:张茜,女,汉族,生于1985年2月7日,住址同上,系郸城县人民医院化验室职工。原告刘中强与被告王雨、张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中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雨、张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中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1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9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按月息2分计算),本案的诉讼费等其他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25日,被告王雨以包工程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经算账,被告王雨共向原告借款412000元,并约定2017年8月31日前归还,超期按月息2分计算。该借款系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并用于了二被告的生意,其收入也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故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王雨、张茜未提交答辩状。经本院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王雨与被告张茜2015年8月21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7月5日登记离婚。2017年2月14日原告从支付宝向被告王雨转款5000元;2017年4月29日,被告王雨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7年5月2日,被告王雨向借款8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2017年5月5日,原告两次向被告王雨转款85000元;2017年5月14日,被告王雨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7年5月25日,原告向被告王雨转款20000元等。2017年2017年8月15日,原告刘中强与被告王雨结算,被告王雨共向原告刘中强借款412000元,被告王雨给原告刘中强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2017年8月31日前归还,将借款时间写为:2017年5月1日。逾期,原告向被告王雨要款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王雨多次向原告刘中强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双方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对逾期利息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雨向原告刘中强借款发生在与被告张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刘中强要求被告王雨、张茜偿还借款本金41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9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按月息2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雨、张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刘中强借款本金41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9月1日起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46元,减半收取计3873元,由被告王雨、张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耀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赫华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