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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79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周涛与龚振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涛,龚振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7912号原告:周涛,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现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龚振岳,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晓鲁,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涛与被告龚振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周涛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涛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龚振岳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25元,减半收取3162.50元,由原告周涛负担。审判员  陈苗荣二○一七年十月十六无书记员  俞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