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79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周涛与龚振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涛,龚振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7912号原告:周涛,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现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龚振岳,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晓鲁,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涛与被告龚振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周涛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涛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龚振岳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25元,减半收取3162.50元,由原告周涛负担。审判员 陈苗荣二○一七年十月十六无书记员 俞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