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初78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天湖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天湖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7844号原告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2—6号罗马假日广场嘉乐楼7楼。法定代表人曾广宝。被告成都天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柏水社区。法定代表人陈开湖。原告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天湖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