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鲁波、李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张忠利,鲁波,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5执6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住所:白山市江源区便民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春华,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尚广慧,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忠利,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鲁波,住白山市。被执行人:李文,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忠利、鲁波、李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605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晓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志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