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164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二娟与谷海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二娟,谷海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164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二娟,女,1982年11月12日。被执行人:谷海国,男,1976年11月26日。本院在执行王二娟与谷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谷海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谷海国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以(2017)豫0225执164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手表一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谷海国名下手表一个。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汪 鑫审判员 亓国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天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