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执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游开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开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3执1726号移送执行人:本院莘口法庭。被执行人:游开贵,男,195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卓文树与游开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闽0403民初4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185元,由游开贵负担185元。因游开贵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莘口法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游开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游开贵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卓文树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403民初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03执1726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03执887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03执17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新荣审 判 员 吴义忠代理审判员 张朝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成院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