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执行河南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河南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234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70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骑岭乡。被执行人河南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骑岭乡。法定代表人:蔡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河南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2民初4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厂房、设备、产品等财产予以查封。查封至今,其仍未完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河南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被查封的厂房、设备、产品等财产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志军审判员 郭亚伟审判员 于延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子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