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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6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楚明态与李南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明态,李南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2民初6275号原告:楚明态,男,汉族,1942年10月14日出生,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南南,男,汉族,1994年10月2日出生,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杰,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楚明态与被告李南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淑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楚明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琛、被告李南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楚明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共62686.94元。2、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为环卫工人,2016年11月11日,被告李南南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蒙城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南路段与原告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后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证明说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告因此次交通事住院花费医疗费等若干,与被告多次调解未解决赔偿。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楚明态为证明其主张,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信息。2、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及被告身份信息。3、住院病历、用药清单、保险公司意外险费用清单。证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并支出医疗费。4、伤残鉴定报告。证明原告伤残及三期鉴定。5、工资证明。证明原告收入。6、证明、残疾人证复印件及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有被扶养人需扶养。被告李南南辩称:1、被答辩人的部分诉讼请求不合理,法庭不应当支持。被答辩人的伤残,三期鉴定是单方委托的鉴定,程序违法有失公平,鉴定结果不客观,不真实。答辩人认为需要进行重新鉴定。被答辩人的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不应当再主张误工费,同时被答辩人有工资收入,也不存在误工问题。因此,赔偿清单中的误工费12390元的主张于法无据。被扶养人生活费10000元依法不应当支持,因为该主张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依据。被答辩人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过高,没有法律依据,应当按每天30元计算。被答辩人主张的精神抚慰金8000元过高,请法庭依法判决。2、被答辩人的合理损失答辩人只需承担一半。本起交通事故被答辩人自身存在较大过错,事故发生后答辩人积极协助将被答辩人送往医院,该事故公安机关没有划分事故责任,只是出具了事故证明,无法判断双方各自应当承担责任的多少,为了公平起见。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合理损失应当由双方各承担50%比较合理。3、答辩人先期垫付的医药费应该从答辩人应当承担的合理损失中扣除。综上,请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根据上述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6年12月26日,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2016年11月11日5时许,李南南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蒙城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南路段与环卫工人发生交通事故,致楚明态受伤。楚明态于2016年11月11日至2016年12月27日在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6天,支付医疗费36234.6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已赔付保险金29867.46元,下余医疗费6367.14元。经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楚明态车祸致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楚明态三期:休息210日,营养90日,护理90日。楚明态系蒙城县环卫所工人,每月工资1750元,其从2013年4月份到蒙城县环卫所工作,从事路面清扫保洁工作,直到2016年11月份被撞伤。楚学华(1980年2月6日出生)系楚明态的儿子,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残疾类别是肢体,残疾等级是壹级。楚明态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6367.14元、误工费59元×210天=12390元、护理费114.2元×90天=1029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46天=1380元、营养费30元×90天=2700元、伤残赔偿金11720元/天×6年×10%=70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000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57466.94元。李南南垫付医疗费35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身伤亡的,事故责任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由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一份,因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过错大小无法认定,双方应平均承担责任。楚明态的儿子楚学华系残疾人,残疾等级是壹级,原告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予支持。故原告楚明态的各项损失57466.94元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即28733.47元,扣除被告李南南已垫付的3500元,李南南还应赔偿原告楚明态25233.4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南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楚明态25233.47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楚明态负担116元,由被告李南南负担9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淑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