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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01执3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人民路支行与于友珍、邹先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人民路支行,于友珍,邹先辉,湖南省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3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人民路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被执行人:于友珍,女,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花垣县人,住花垣县。被执行人:邹先辉,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苗族,花垣县人,住花垣县,花垣县四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湖南省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3152267。地址:吉首市乾州办事处水厂路九龙山庄A栋二楼。法定代表人:陈绪前,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于友珍、湖南省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先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友珍、湖南省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先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友珍、湖南省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先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提取、扣留)被执行人于友珍或者邹先辉、或者湖南省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347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保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香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