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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4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曾战勇与陈朕、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战勇,陈朕,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4271号原告曾战勇,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华、刘传章(实习),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朕,男,199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周商路(迎宾大道)与太昊路交叉口东南角龙润康城临街门面房*层**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77630795P。负责人白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华,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战勇与被告陈朕、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曾战勇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战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曾战勇负担。审判员  曹英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