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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惠富民与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富民,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705号申请执行人惠富民,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伟,该公司总经理。惠富民与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0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惠富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位于西安市新城区韩森路延伸段的新东尚一期X幢X单元XXXXX号住房,尚未办理初始登记,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2执170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峥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