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2017)湘0903刑初518号蔡某胜赌博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胜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3刑初518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胜,男,1945年11月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腰铺子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辩护人陈谷秋,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刑诉(2017)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胜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胜及其辩护人陈谷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1月份开始至2017年5月9日,被告人蔡某胜为“地下六合彩”的上线人员写单,所写每一笔单按照10%的比例获取手续费,蔡某胜共计写单52期,写单金额为5万余元,非法获利5000余元。2017年5月9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到被告人蔡某胜家中将其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胜及其辩护人陈谷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蔡某贵、蔡某飞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的部分码单,手机通话详单,被告人蔡某胜的到案经过说明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胜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收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蔡某胜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某胜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地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胜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迎人民陪审员 张长庚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飞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