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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民初75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与李丹、四川金源大鹏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李丹,四川金源大鹏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757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号。负责人:胡兆春,行长。被告:李丹,女,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四川金源大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草金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金鹏,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与被告李丹、四川金源大鹏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丹、四川金源大鹏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李丹、四川金源大鹏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承担。审 判 长  隋 婧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人民陪审员  彭淑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红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