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文杰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03刑初103号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杰,男,1977年4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盐边县,彝族,文盲,无业,农民,住四川省盐边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杰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雪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文杰系吸毒人员,为筹集毒资多次窃取公私财物,并将盗窃的财物销赃后用于购买毒品吸食。1.2016年11月22日,李文杰窜至攀枝花市东区被害人胡某家中,将胡某放在柜子里钱包内的现金220元盗走。2.2017年1月25日凌晨,李文杰伙同沙某、阿某、刘某及阿某的弟弟(姓名不详、现在逃)窜至攀枝花市东区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提钒炼钢厂检修作业车间,将存放在板坯作业区冶检二维修区域内的一块弧形铜板盗走。后铜板被公安机关追回并依法返还给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提钒炼钢厂。2017年2月17日,经攀枝花市东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弧形铜板价值为30953元。3.2017年1月26日凌晨,李文杰窜至攀枝花市西区被害人张某1的租住房,见张某1家大门未锁,便进入张某1家,将厨房门口桌子旁的一袋40多斤的大米盗走。4.2017年2月10日凌晨,李文杰窜至攀枝花市西区被害人张某2的租住房,见张某2家大门未锁,便进入张某2家,将张某2家鸡舍里的一只母鸡盗走。5.2017年2月14日,李文杰窜至攀枝花市西区被害人程某的租住房,用自制的开锁工具捅开程某家门上的挂锁,后进入程某屋内,将柜子里的几条香烟和现金760多元盗走。6.2017年2月17日,李文杰窜至攀枝花市西区被害人马某家,用自制的开锁工具捅开马某家门上的挂锁,后进入房屋内,将两床蚕丝被及一袋花椒盗走。7.2017年2月19日,李文杰窜至攀枝花市西区被害人王某的租住房,用塑料卡片捅开王某家的门,后进入房屋内,将两床被子、一个装有衣服的密码箱及现金60多元盗走。8.2017年2月24日凌晨,李文杰和一名彝族男子(身份信息不详,现在逃,下同)窜至攀枝花市西区,由彝族男子在路边放风,李文杰来到被害人曾某堆放商品的房间,用自制的开锁工具捅开门上的挂锁,后李文杰伙同彝族男子将房间内的部分商品盗走。9.2017年2月26日凌晨,李文杰窜至攀枝花市西区被害人倪某家,将院子里的两只母鸡盗走。另查明,2016年11月22日19时许,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民警在攀枝花市东区枣子坪将涉嫌盗窃胡某财物的被告人李文杰抓获,并将依法扣押的现金205元返还给胡某。2016年11月23日对李文杰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2月26日1时50分,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民警在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振亚汽车销售公司对面公路边将被告人李文杰抓获,并当场查获其盗窃的两只母鸡,后返还给倪某。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侦办的“2017.8.28”运输毒品案,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侦查。同年3月4日在攀枝花市西区抓获陈某及其同案犯,陈某的同案犯指认陈某参与运输毒品,但陈某自己做了无罪辩解。同年3月5日,西区公安分局对陈某及其同案犯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并送攀枝花市看守所羁押。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李文杰向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检举同监室陈某涉嫌运输毒品一事,进一步夯实了陈某涉嫌运输毒品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文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李文杰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文杰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文杰为吸毒多次入户实施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文杰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计量笔录、尿液化验报告单、称量笔录、扣押笔录、发还笔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刑事照相;证人朱某、游某、何某、范某1、彭某、吴某的证言;被害人胡某、张某1、张某2、程某、马某、王某、曾某、倪某的陈述;同案犯沙某、阿某、刘某的供述;被告人李文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文杰的犯罪行为,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李文杰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文杰为吸毒多次入户实施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经查,陈某运输毒品一案立案后,陈某被刑事拘留,羁押在攀枝花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文杰向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检举同监室陈某涉嫌运输毒品一事,与陈某同案犯的证言相印证,进一步佐证了陈某涉嫌运输毒品的证据,可以对被告人李文杰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被告人李文杰系立功的公诉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余公诉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文杰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文杰先行羁押的期限应在决定执行的刑期内予以折抵。根据被告人李文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文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李文杰退赔被害人胡某经济损失15元;退赔被害人程某经济损失76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宗 倩审 判 员 范建琳人民陪审员 王修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雷 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