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47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立山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立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0825民初4748号原告原立山,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李七明,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温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6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七明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原立山欠款269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七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不予强制执行。审判员仝争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任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