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21财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乔学富、刘园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学富,刘园,刘伟,叶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财保151号申请人:乔学富,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申请人:刘园,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申请人:刘伟,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随县吴山镇肖家湾居委会三组。被申请人:叶静,女,199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随县。申请人乔学富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园、刘伟、叶静的银行存款800000元予以冻结及将刘伟所有的鄂S×××××号重型自卸货车、鄂S×××××号小型轿车各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自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乔学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刘园、刘伟、叶静的银行存款80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将被申请人刘伟所有的鄂S×××××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及鄂S×××××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乔学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先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