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8民初138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住所地汤原县汤原镇。法定代表人吴东燕,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晁利,该行职工。被告吕白山,男,汉族,于1989年4月18日生,住汤原县。被告韩国军,男,汉族,于1967年4月10日生,住汤原县。被告黄海丰,男,汉族,于1976年2月29日生,住汤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与被告吕白山、韩国军、黄海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雪松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