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滴法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泽春与王永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泽春,王永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滴法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李泽春,男,汉族,1972年7月22日出生,住址鸡西市鸡冠区,无职业。被执行人王永富,男,汉族,1956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鸡西市滴道区。申请执行人李泽春申请被执行人王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2)滴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永富住址下落不明,经查实只有一处房屋,本院已委托相关部门对其房屋进行评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房屋评估后再进行拍卖,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滴法执字第1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立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建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