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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4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舞钢市瑞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乔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舞钢市瑞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乔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4321号原告舞钢市瑞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寺坡大石门路西44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766234863Q。被告乔颖,男,汉族,住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舞钢市瑞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乔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舞钢市瑞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康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超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