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6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李志贺与滑县桑村乡李金德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贺,滑县桑村乡李金德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6853号原告李志贺,男,1982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滑县桑村乡李金德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滑县桑村乡李金德村。法定代表人李天刚,职务:村委会主任。原告李志贺与被告滑县桑村乡李金德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志贺,被告滑县桑村乡李金德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天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志贺诉称:原告在本村开一饭馆,村两委人员多次在饭馆吃饭。2011年,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饭款11739元,被告为原告立下欠据。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1739元,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滑县桑村乡李金德村民委员会辩称,该款是上一届村委欠的,具体怎么欠的不清楚。经审理查明:原告在本村开一饭馆,被告所属村两委人员多次在饭馆吃饭。2011年,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滑县桑村乡李金德村村委会共欠原告饭款11739元,当时被告为原告立下欠据:欠李志贺2008.12.3日老欠款5672元,2009腊月止3503元,2010腊月止4564元。2008年已付款2000元。08﹣2010年共欠壹万壹仟柒百叁拾玖元,11739元。经办人李波元、李红好、李万锁、李银报(村两委人员),2011年元月26日。欠据上加盖有滑县桑村乡李金德村委会印章。该款经原告催要,2012年12月份,被告还款500元,下欠款11239元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及原、被告的部分庭审陈述为证,上述证据经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村两委人员多次在原告开办的饭店吃饭,共欠原告饭款11239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为证,被告应按欠据支付原告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滑县桑村乡李金德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李志贺饭款1123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被告滑县桑村乡李金德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春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