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马淑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功辉,马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财保82号申请人:周功辉,男,195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金昊旻、杨亚宇,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淑华,女,196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现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申请人周功辉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淑华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功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淑华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