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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147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羁押,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17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1392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7月14日,被告人郑某某在重庆市某区某村6号5单元3-2,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包冰毒(净重0.46克)贩卖给查某某,郑某某正准备取出贩卖的麻古时被��警当场捉获,民警从郑某某处查获一包麻古(共净重1.72克)。经鉴定,从上述冰毒和麻古中均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郑某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2日,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18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